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在哪里查询)
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案例介绍
杨先生等人在茂名市某村有合法房屋,因拆迁改造工程,政府需要对杨先生等人的房屋进行征收。由于征收程序违法,补偿安置不合理,杨先生等人尚未与有关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杨先生及家人仍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后来,杨先生等人通过小道消息得知,他们房屋使用的土地已经出售,但不知道出售的时间和受让人。
在律师的指导下,杨先生等人向当地市资源局邮寄并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资源局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后回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杨先生等人不服,针对市资源局的答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终,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支持杨先生等人的复议请求,撤销市资源局关于“未公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信息的答复,责令市资源局依法重新处理。杨先生等人收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后不久,就收到了市资源局邮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一法律程序的胜诉,使杨先生等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又迈进了一步。
案例分析
杨等人要求公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范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显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显著特征,也不符合商业秘密的要求。同时,市资源局在对本案作出答复时,并未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提供任何证据和理由。因此,杨先生等人申请公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涉及商业秘密,决定不予公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守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款:“本规定所称权利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以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供货信息、产销策略、招标标底、投标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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