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的理解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
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的理解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就让小编小雪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明知有共有人,还在没有经过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购买房屋的行为,属于非善意行为,合同不生效。
2、只有在共有人认可该买卖的情况下,合同才生效。
3、而关于合同如何约定价格,则是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范围,当然不能借此逃避国家税收。
4、另外,本人对房屋是否共有问题,有以下个人意见,愿与大家共探讨: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得房屋共有认定更加简单,即只要在产权登记中没有共有人的,购买人在支付对价的情况的购买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善意,即购买人没有义务去核实该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人。
5、当然,如果购买人所购买的房屋明显不符合支付对价这一要件,即便产权登记中没有共有人的记录,也应当认定为非善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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