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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见习记者崔通讯员雷4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6日。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杜南记者获悉,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住建局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送审稿)》,并报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审查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7章41条,从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管理到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规范。此次市司法局将推动住房公积金立法,这将是深圳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住房公积金制度。
通过特区立法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
《征求意见稿》根据深圳发展实际,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创新,探索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改善营商环境,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合法权益。
继2010年12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后,深圳先后制定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提取管理、贷款管理、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标准等制度性文件,逐步形成了以《暂行办法》为基础的政策体系和缴存、提取、贷款等具体业务管理文件,规范和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管理。
然而,这些政策分散在各类规范性文件中,效力水平较低,政策间协调不够。因此,有必要对现有政策进行总结、梳理和整合,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构建系统完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以充分发挥整体效能。
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和2019年两次修订。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实施20多年了。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相关规定已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如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过于突出强制缴存,缺乏自愿缴存机制;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困难单位缺乏长期有效的支持机制。
因此,有必要结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实际,参考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通过特区立法弥补现行法律法规中空的不足,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完善立法解决现存的公积金纠纷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据介绍,目前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范围存在争议,群体性投诉频发,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解决。
此外,近年来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改革推出的新做法、新举措,如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贴息制度、住房公积金投诉处理联动机制、覆盖全体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制度、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创新举措等,也需要在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巩固改革成果。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5月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方网站(http://sf.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2.将意见函寄深圳市福田区景甜北路72号田萍大厦1622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立法意见”字样。
3.请将您的意见电邮至:chenxh@sf.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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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创新引领深圳住房公积金发展
《征求意见稿》坚持广覆盖、安全稳定、简便快捷、多元共治的原则,构建符合深圳实际的现代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主要有五个创新点:
创新: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现行《暂行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职工强制性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不能为住房公积金缴存。
《征求意见稿》引入自愿缴存机制,允许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按照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引入自愿缴存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帮助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
目前,《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创新:明确缴存基数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缴存基数计算。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和单位缴纳的等额部分。现行《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领取工资的月数的数值。实践中,职工和单位对缴存基数的确定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缴存基数不能太死板,应该灵活空以满足各种实际需要;也有观点认为,缴存基数应该是刚性的、具体的。
为解决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借鉴深圳其他领域的立法经验,界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职工上一年度的月缴存额纳入缴存基数强制计算,而非月缴存额不再强制,而是鼓励单位纳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范围,既兼顾了制度的刚性和灵活性,又能促进缴存单位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是创新:推出存款困难企业扶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亏损等困难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期不超过两年的,缓缴期内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补缴;两年期满后,单位仍发生亏损等困难情况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参加人讨论通过,可以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停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单位缓缴或停缴住房公积金期间,职工可申请自愿缴存,缴存年限累计计算。单位破产清算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根据单位所欠工资性质清偿。
据了解,允许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是为了帮助企业化解经营困难,引导企业和职工共同渡过难关。允许职工在企业暂停缴纳住房公积金期间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解决职工因缴费中断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问题,兼顾职工合法权益。
创新:完善未付费投诉和追偿处理机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职工要求追偿单位补缴拖欠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超过规定期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同时,征求意见稿鼓励单位和职工协商处理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工会、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等。应积极引导和协调,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职工已经与单位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方案或者签订补偿协议,且履约或者履约期限尚未届满,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第五,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的机制。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这一制度已经实施了20多年,功能也在不断扩展。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发放项目贷款等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的方式,以落实国家试点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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