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今日接受捐赠的会计分录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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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捐赠人提供相关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加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人不能提供相关凭证的,应当依次确定入账价值。
103010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润’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接受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款:营业外收入-捐赠利润
接受非货币资金,按公允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款:营业外收入-捐赠利润
扩展数据
营业收入也叫“营业外收入”。指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计入当期利润的收入。它是企业财务业绩的一个组成部分。比如没收包材押金收入,追回转岗员工欠款,净罚款收入,等等。营业收入计入“利润”或“损益”账户。
捐赠利润是指企业接受捐赠产生的利润。
在会计实务中,企业可能是捐赠方,向另一方(受赠方)进行捐赠;也可以是受赠人,接受对方(捐赠人)的捐赠。本文重点研究企业作为受赠方接受捐赠的会计核算。
首先,从旧会计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通过捐赠取得的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同时,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纳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不确认捐赠资产的收入,也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时的当期利润总额。
税法规定,企业捐赠的货币资产应当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数额较大,一个纳税年度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搜狗百科-营业外收入
这篇文章到此就结束,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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